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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与法规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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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文宏课件- 食品标准与法规概述法规与标准概述第一节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法律地位一、法律、法规与标准简述二、市场经济的法规体系一、法律、法规与标准简述法律、法规与标准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的特殊工具。人类生产活动(包括食品加工)和社会活动之所以需要建立规范并通过规范加以调整, 这是由人类活动的基本特征(目的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人类活动的社会性, 决定了任何人的行为都不可能是孤立的, 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既存在协同、互动关系, 也会由于利益和价值取向方面的差异和对立而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这就需要建立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规则, 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产活动加以约束, 使人们在一种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系统与网络中从事各项生产和社会活动, 实现既定的目标。否则,就不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个良好社会秩序要靠规范来建立和维护)。只有那些为社会承认被公众接受的规范, 才能形成秩序, 它必然是某一特定社会或社会群体的共同意志, 而不以任何个人意志为转移。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又有赖于社会对相关规范的认同和实施, 也就是说秩序要靠规范来建立和维护。法的本质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⑵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⑶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本质特征⑴阶级性与人民性相统一; ⑵意志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⑶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的法律形式与现实保障相统一; ⑷国家强制性与自觉遵守性相统一。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 其中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 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的渊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制定法又称为成文法,通常是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 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文件, 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和根本性。法律(狭义) 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民族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一般情况下, 规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社会规范, 即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规范,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纪律、道德、教规****俗等; 二是技术规范, 它是针对人们如何利用自然力、生产工具、交通工具等应遵循的规则, 重点调整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是自然规则作用于人类的形式。标准从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范畴。标准具有规范的一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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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