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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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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华中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含并网自备发电厂,不含电网公司所属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其中,进入商业化运营机组参加运行考核。
地(市)、县(市)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网、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并网发电厂的运行考核工作。
省电监办负责对所在省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实施监管,华中电监局负责监管区域电网和其他省(市)电网的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一)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力调度机构应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电力监管机构审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中存在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问题,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合理设置黑启动电源,制定黑启动方案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还应针对电网方式变化和特点组织电网联合反事故演****和实施必要的黑启动试验。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内部黑启动方案,报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根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对于未按期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每逾期一天,按2万千瓦时记为考核电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并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的并网发电厂,由电力调度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不含计划检修),电厂应及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隐瞒不报的,当月不予以补偿,,最大考核费用不超过该厂年度黑启动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电力监管机构委托电力调度机构对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每年做一次黑启动测试试验。指定提供黑启动的机组在被调用时(含测试试验),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当月不予以补偿,并按前六个月收取的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的两倍予以考核。
第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全厂容量(机组之间通过母线和联变实现电气连接为一个电厂)×1小时记为考核电量。
第十一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调度管理
第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应在机组并网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不得无协议并网运行。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签订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协调或裁决。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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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