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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实习律师面试题案例题附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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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共72题)
(一)刑事案件
案例一:12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我市钱胡路一朋友住处吃晚饭时饮酒。当天1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未经登记二轮摩托车沿钱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达彩钢板厂门口时,其驾驶摩托车撞击路边树木,致其本人受伤。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mL。
问题:试分析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致本人受伤,与否违法?因素?
答:违法。被告人李某违背交通运送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133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惩罚金。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钱财。袁南京以协助她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加作案。同年3月9日2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郑庄子村住处,冒充公安人员强行将林清绑架至山东省泰安市山区一处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负责就地看押林清。尔后,袁南京分两次向林清家属***赎金人民币80万元,均让林清家属将款打入其事先开立信用卡账户中。随后,袁南京用该款在秦皇岛、葫芦岛、唐山等地以划卡消费方式购买大量黄金私分、挥霍。
3月11日,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在与林清交谈中,得知林清与被告人袁南京主线不存在债务关系。林清祈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诺予以好处,上述被告人经商量,将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刘少荣、刘钰伙同刘川多次打电话向林清催要钱款,林清因胆怯再次遭到她们报复、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账户内打入人民币6万元。燕玉峰、刘少荣、刘钰和刘川将该款私分、挥霍。
问题:试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行为也许涉嫌罪名。
答:袁南京构成绑架罪,以***财物为目,以胁迫方式绑架她人。
依照刑法239条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构成非法拘禁罪与敲诈***罪。该四人行为已经非法剥夺她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以胁迫方式强行索要钱物,构成非法拘罪与敲诈***罪,应当数罪并罚。
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袁与其她人在事前并未达到绑架罪共同故意,虽五人均参加绑架行为,但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袁与其她四人并不构成绑架罪共犯。
案例三: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预谋对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石岗村芳芳商店(领有工商营业执照)进行抢劫,经“踩点”得知,该店由连成一体三间店面房构成,内部各房间之间没有明确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和一具液化气灶具,同步也堆放着数袋大米、货架和冰柜。为此她二人准备了仿真玩具***、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当晚11时30分许,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内无顾客之机,携带犯罪工具进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三棱刮刀顶住店主陈云飞头部及胸部,对其进行威胁,并强行将商店卷帘门关上,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云飞,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随后魏培明从该店营业箱内劫得钞票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冲人商店内侧卧室,对睡在床上陈云飞妻子黄益芳进行威胁,逼其交出钱款,并在陈云飞衣服口袋内及衣橱顶部劫得钞票人民币900余元。这时,民警接报警后赶到,当场将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获。
问题:试分析案例中被告人以假借购物为由,进入她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少明显隔离店铺抢劫财物行为,与否构成入户抢劫?为什么?
答:入户抢劫是指为实行抢劫行为而进入她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住所,涉及封闭 院落、牧民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合渔船、为生活租用房屋等进行抢劫行为。 要认定入户抢劫,一方面,应明确
'户'范畴。这里住所特性同步体现为供她人家庭生活 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性,后者为场合特性。另一方面,入户还须有进入她人住所非法侵入性,且以实现违法犯罪为目。其三,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必要发生在户内。依照事实和证据,本案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如下:
  1、本案被抢重要是商店,从劫得钱款数额及面额看,三名原审被告人针对犯罪目的 及实际劫得均是营业款或备用金,不具备入户抢劫动机和目。
  2、本案租房为开店,而不是为供她人家庭生活,本案中商店是经营谋生和生活起居双重功能,并不符合“户”为供她人家庭生活功能特性。刑法意义上’户’是指私人住宅,其内涵必要是以居住、生活为目。本案芳芳商店外在形式是营业商店,有一定公开性,不属“户”范畴。同步,本案被害人虽居住其中一间,但店主使用该房屋重要目是经营而非私人生活居住,租房开店不适当认定为“户”。
  3、本案商店尚在营业中,被告人以购物进入,不具备非法侵入性,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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