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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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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 1-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1990-09-08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本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宣布失效, 失效日期为 1994 年4月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上海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强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批准设立、登记注册和营业的下列机构: (一) 总行设在上海市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 外国资本的银行在上海市设立的分行( 以下简称外资银行分行);(三) 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银行( 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 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同中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在上海市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 2- 第三条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其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审批、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上海市分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三年以上; (三)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一百亿美元以上。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三年以上; (二) 申请设立外资银行分行前一年年末资产总额在二百亿美元以上;(三) 其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第七条申请设立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 3- (一) 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第八条设立外资银行,应当由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 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 拟设银行的名称,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 拟设银行的章程草案; (五) 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第九条设立外资银行分行, 应当由其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 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 拟设分行的名称,总行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 最近三年的年报;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 4- (三) 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申请设立分行的银行的营业执照( 副本); (四)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第十条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 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 设立合资机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机构的名称, 合资各方名称,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 合资各方出资比例, 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二) 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经营协议, 合同以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四) 合资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状况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 所在国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资料。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九、十条中所列证件、资料,除年报外, 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须附具中文译本。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 5- 第十二条设立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 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正式申请表填写后, 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 申请文件包括: (一) 由申请者法定代表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正式申请表( 一式三份);(二) 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三) 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四) 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 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五) 其他资料。第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 并应当依法自开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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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