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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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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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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
儒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简称儒商协会,位于中南民族大学,是按照中南民族大学学校相关规定,由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全校性学生团体组织,直接受中南民族大学校团委的领导,同时是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团体联合会的成员。
二,中南民族大学以“宏扬中华商道,幷蓄古今智慧”为宗旨,以推广儒商文化,促进如上融合为己任。
三,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认为,儒商不仅仅是具有儒家思想的商人,而是具有中国古代传统的优秀思想文化,同时具有现代经验管理理念,讲古代传统优秀思想文化和现代经营管理理念完美结合的现代儒商。“儒”不仅仅指儒家文化,而是指中国古代传统优秀思想文化的代表。
四,协会应当积极举办各种活动,并组织会员参加。
五,协会成员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一切义务。
六,协会应当应当保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对积极履行义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协会在招员是应当实行考试制度,保证招远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八,协会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各机构应当分工明确,相互合作。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提高协会的办事效率。
九,协会应当根据学校的有关财务制度和协会本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协会自身需要的财务制度,并且应当切实执行。
十,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作为中南民族大学众多学生团体的一员,应当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积极配合校团委和学生团体联合会的工作安排,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十一,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学校的****惯规定及中南民族大学儒商协会的章程,接受校学生团体联合会的监督。儒商协会任何成员不得从事有违反学校规定和协会章程的活动。
第二章 机构及其功能设置与分配
(九),编辑部:编辑部主要负责编辑协会的杂志和出版工作。
(十),协会的所有机构负责人及理事会均为每年一届,协会会长可以连任。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会员有选举协会只要负责人的权利,也有被选为协会主要负责人。
2,优先权。协会会员依法享有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得知协会消息的权利。
3,评优权。协会会员有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评选别人为优秀会员、优秀社团工作者、优秀社团工作干部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被评以上荣誉的权利。
4,发表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协会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工作及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批评。但是对于恶意或者毫无根据的批评应当给予惩罚。
5,***的权利。协会会员在不违背法律、校规和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发表言论,可在校内外的刊物上发表。
(二),会员义务
1,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的章程。
2,作为中南民族大学的学生,协会会员有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作为协会的会员则有义务维护本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3,协会会员必须服从协会所作的一切决议。如有异议,则可通过相关人员和部门提出意见,要求相关人员给予答复。
4,协会会员有义务参加协会的会议、活动,必须完成协会所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5,协会会员应当认真学****专业知识。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了激励广大会员积极参加协会的工作,使协会更好的发展,也为了锻炼会员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巩固会员的专业知识,扩展会员的知识面,儒商协会制定以下奖励和惩罚制度。
部门奖励和惩罚
部门奖励:
奖励内容:每年评选两个部门为“先进工作部”
奖励方式:协会发放奖励证书
奖励依据:依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全体会员无记名投票。
部门惩罚
在工作中有严重违规或对协会发展造成不利的,全校通报批评。并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工作中有轻微违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
会员奖励和惩罚
A 会员奖励
1,奖励内容:“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优秀会员”
2,奖励对象:工作积极努力,且对协会有比较突出的贡献者。
B 会员惩罚
1,开会及所应参加的活动,请假超过3/5次、迟到1/3次,无故缺席1/5次,通报批评且开出会籍。
2,开会及应参加的活动,请假超过1/3次,迟到1/5次,无故缺席1/10次,不得参与评优。
3,凡受学校处分者,立即开出会籍。
4,凡违反本章程规定者,给予记过处分,记过三次者,开出会籍。
5,凡因过失对协会的荣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记过超过3次者,开出会籍。
6,恶意损害协会名誉,中伤协会其他成员,侵犯其他会员权利者,给予立即开出会籍的处分。
7,有拉帮结派及其他任何破坏协会团结者,给予立即开出会籍的处罚。
第五章 招收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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