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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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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法》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昭政发〔2007〕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昭通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序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对从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新兴产业开发的企业,规模标准可适当降低。
3、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2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给农民打白条。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一定规模且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并以预付定金、提供服务、最低保护价或优惠价、利润二次分配等形式,确保农民利益)。从事种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50万元以上;从事加工、运销的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促进农民增收100万元以上。
7、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体现地方资源特色,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拥有自主商标和品牌,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市场营销畅通,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较稳定,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二)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发展潜力较大,属于扶优做大的企业,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主要农产品具有产品特色(特别是属于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八大产业),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扶持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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