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发改价格
【 】2279号)、《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相关问
题补充通知”通知》(鲁价格发【 】25号)文件要求,现将相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收取问题通知以下:
一、 为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升用户供电可靠性,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
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
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供电回路外,对其它供电回
路可合适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容量为其它供电回路容量总和。 二、 临时用电电力用户应和供电企业以协议方法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对应
容量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通常不超出3年。在协议约定时限内结
束临时用电,预交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出协议约定时限
,由双方另行约定。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电力用户
已预交贴费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要求实施。 三、 架空线路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以下,地下电缆按架空
。
收费标准(元?千伏安)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外建用户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
用户
? 270 220
10 220 160
35 170 90
110 9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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