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计规范.doc,符合安全 规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达到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要求,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工业、民用、区域锅炉 房和室外热力管道设一、以水为介质蒸汽锅炉房,其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为1〜 65t/h,〜、额定出口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 450°C;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58MW、额定出口 〜、额定出口水温小于或等于180°C;二、符合本条第一、 二款的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 。第二章本规范不适用于余热锅炉、特殊类型锅炉的锅炉房和区域热 力管道设计。锅炉房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 基本规定 、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 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 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 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防治污染的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单位) 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 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旦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 炉房。(地区)的供热规划确 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一、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二、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 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二、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 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 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 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 定。,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 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 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应根据供热方式、 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一、供采暖通风 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 作为供热介质;二、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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