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doc


文档分类:行业资料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201 2年7月27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 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 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 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 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农村留守的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鼓励经济较发达地区支援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八条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 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价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奖惩制度。第九条实行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 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入学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素质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安全等情况, 作为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均衡发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缩小和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和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差距, 逐步实现义务教育设施设备标准化、师资配备均衡化、教育质量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教育设施、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共享。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城镇学校扩容, 保障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标准。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应当合理设置教学点。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 规划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山区、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卫生室、浴室、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制学校的教职工人数, 配备必需的宿舍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医务人员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非寄宿制学校居住较远的学生提供中午就餐条件,为学生提供卫生饮用水。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和校长的流动制度, 完善鼓励政策, 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校长的合理流动和合作交流。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在编制调配、岗位设置、职务(职称) 评聘、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教师和校长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农村学校、民族学校和薄弱学校,改善城乡学校教师学科、学历、职务、年龄的分布结构,促进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相对均衡。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教、轮教制度。无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教学经历及无支教记录的城镇学校教师不得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第十五条实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补助津贴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县以下的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xxj16588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