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2007]69 号),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类别调整为: 一类区: 由原 7 50元/ 月调整为 850 元/ 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 由原 620 元/ 月调整为 700 元/月, 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 由原执行二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一类区标准。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 元/ 小时调整为 元/ 小时;二类区: 由原 元/ 小时调整为 元/ 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7 年 10月1 日起执行。二ОО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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