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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辩论(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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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记否,那不曾逝去的记忆——法律有情/法律无情 辩辞
主席: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场。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1998年中国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总书记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地的文化****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表现。因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的保障。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承受、并乐于承受的真理。谢谢大家。2’58〞
10’10〞
主席: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X斯婧: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X;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清楚,不可混淆。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开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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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如此独一无二。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确实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正所谓“执法必严、某某必究〞。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表现。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开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开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谢谢。2’59〞
主席: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还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展反驳,时间为一分半钟,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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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佳: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主席:对不起时间到〕,谢谢。1’10〞计时错误〔320字/分钟〕
 
主席: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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