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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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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劳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周岁以上,女48周岁、男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要求规定的其她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5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与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她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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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