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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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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与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与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与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
  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与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与其她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与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与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与水平。
  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作协议。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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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与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她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与环境等特殊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与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与其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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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