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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论文范文探讨保险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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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论文范文探讨保险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下载.docx保险合同保险论文范文:探讨保险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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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合同的不 成立与无效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合同论文的写作者 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文写作有帮助得请求保险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 费及利息。在损害赔偿方面,保险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是追究有过错方 的缔约过失责任,过错方应对受损害方做出赔偿,赔偿范围是实际财 产损失即直接损失;对于可预见的财产损失即间接损失,笔者认为在 此情况下,合同不成立,当事人的可预见财产损失不确定,不应算在 赔偿的财产损失中。
2、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过错程度可以确定,则按其过错 程度分担损失;过错程度难以确定时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平均分担损 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对合同不成立均有过错,则法官依据自由 裁量权按照各方过错的程度对损失承担做出分配。
3、 双方当事人无过错
若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均无过错,那么双方当事人各自 负担其损失。在保险责任承担方面,因保险合同未成立,投保人和保 险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约束,则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保 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在保险费的承担方面,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已给付的保险费 及利息。在其他费用的承担方面,包括投保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 评估、体检等费用的负担应依谁得益谁负担原则认定,通常由提出方 负担,该项费用的风险也应由提出方承担。当然,如果订立保险合同 时,双方当事人对于订立合同的必要费用作出分担约定,则如果合同 不成立,不影响双方对必要费用的分担的约定,相关费用的负担应依 照约定。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理由
1、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是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31条第3款规定了保险利益 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同时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无保险 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做出明文规定。
2、 危险不存在的保险合同
现行《保险法》对于危险不存在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没有明 文规定,但危险是保险的第一要素,”无危险即无保险”。保险的功 能在于保险人通过承保风险,填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损害,如果危 险不存在,保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作用。如果危险依一般人理解不可 能发生或危险已经发生或者保险标的已经不存在,则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在保险期间就不会针对该危险有遭受损失的可能,签订的保险合同 无效。
3、 恶意重复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未区分复保险的恶意和善意,只是在新法第56条第 1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 人,对于违反该通知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却未作任何规定,这使 得《保险法》所设定的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无作用。笔者认为应视投保 人主观是否出于恶意,处于恶意所订立的重复保险合同,无效。
4、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 同
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除父母为 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之外,任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人身保险合同,如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5、 保险金额超值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明文规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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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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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