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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排障(救援)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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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排障(救援)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计收费字〔2002〕728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排障(救援)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厅高速公路排障(救关于对江西省高速公路路政排障(救援)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计收费字〔2002〕728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排障(救援)收费标准的函》(赣交财审字〔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你厅高速公路排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说明:1、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
    2、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排障加收20%。交通事故车辆的排障加收20%。搬运费按实际吨位计收,被排障车辆按车辆核定吨位计收。对超载车辆按实际吨位计收。
    3、使用120救护车,交通部门不能收取送往医院车辆费。
    你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清障服务时,要本着为车主排忧解难,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原则,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在行车道上的故障车辆应立即予以拖走,在停车带上的故障车辆在1小时内能自行排除(夜间不超过20分钟)正常行驶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不得强行拖车收费。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可按本通知的要求收费。
    上述收费自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后方可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高速公路非交通事故车辆施救清障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4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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