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
技术产业化,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规范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权质押
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
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
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
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借款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且注册地在东
莞,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人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
机构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在东莞市设立的小
额贷款公司。
第二章贷款的用途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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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
术研发、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
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贷款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其中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
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经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以后且剩余有效期不
得少于6年;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的专利权有较高的科技含量,专利项目符合我市的
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
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专
利权人的,应提供公证的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原则上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
利纪录;
(三)信用良好,有偿还本息能力;
(四)经过上一年度工商部门年检;
(五)财务制度健全,最近两年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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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有两个(含)以上共有专利权人的,非全部专利权人同
意办理质押的;
(三)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四)专利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六)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七)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
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人应加强风险控制,认真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
力和资信状况,确保贷款能安全、及时收回。
第九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
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30%。
第十条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期
限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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