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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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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需要稳妥处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上市前的股权重组问题。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或股东持有的股份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即存量的结构调整和增量的股权融资。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前的股权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实现高管人员利益与股东利益、企业利益的三位一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既搞存量股权转让又搞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增量融资,两方面加起来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大,引起公司股权较大幅度的变动;有的个别公司则抱着“捞一把”的思想,利用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的所谓题材,通过高溢价对外出售股权;个别企业以上市为名,以引进战略投资为幌子,搞非公开发行,触犯法律法规。这些都给公司上市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上市前的股权重组必须坚持三个“一定”原则,即“比例一定要适当、价格一定要合理、程序一定要规范”。
(一)股权重组的比例问题。
企业上市前股权重组,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融资,都要把握“量”的尺度,比例一定要适当,将股权变动的比例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原则上,我们认为不宜高于20%。如果比例过高,造成改制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更,可能会对企业上市产生一定影响。
(二)股权重组的价格问题。
股权重组时,价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此外,同一次增资的折股比例应一致,要体现“公平”原则,并且尽量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
(三)股权重组的认购程序问题。
一是入股资格的确定。增资入股时间不同,对股东资格要求不同。绝大部分企业要在改制前进行增资扩股,如果对象不是原有股东,除企业《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能取得增资入股的资格。《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原有股东的优先认股权,但对相关程序有严格要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投资人有特殊的要求,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要充分了解和把握。
二是增资扩股的程序。企业无论在改制前还是在改制后增资扩股,都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虽然法律法规取消了新股发行间隔一年以上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提高了禁售期要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现实中,许多企业运作不规范,不重视认购程序,认购人对锁定期新规定不了解,极易形成法律纠纷,产生信访举报,影响企业上市工作。
二、关于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整合问题。
资产整合是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为了优化资产结构、理顺业务关系、减少关联交易或避免与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等情况,通过合并、分立、收购、出售、债务重组等形式进行的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组织的优化和再造。当前,企业在改制进行资产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产整合不彻底,没有达到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独立性的目的;二是资产整合比例过大,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增加了上市时间成本。
(一)资产整合要以增强独立性,实现企业整体上市为目标。
国务院批转的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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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陈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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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