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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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任职第四十条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 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 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便于监督, 涉及破格提拔的, 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 免去试任职务, 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四十三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 由党委( 党组) 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四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 由党委( 党组) 决定任职的, 自党委( 党组) 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 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 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第八章依法、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书,介绍所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 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 按照规定程序提出, 介绍所人选的有关情况。第四十七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党委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 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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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