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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T课件----第二章_抽象行政行为.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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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其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
(2)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
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
(3)抽象行者功能行为一般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
的变化。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规范,只有通过具体行政行
为的实施,才能实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目标和作用;
(4)抽象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更接近于立法,一般要求征求
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行为。

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即除制定行政法规和行
政规章以外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能够
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但为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
制定法规行为
制定规章行为
第二节行政立法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立法,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
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政法规和行政规
章的活动。
(有权+法定程序+职权范围+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行政立法具有行政和立法的双重属性——准立法。
本质上,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
象行政行为的一切特征。这由行政立法的立法主体、
立法内容、立法目的所决定。

形式上,行政立法具有立法性。这由行政立法的
功能、立法的效力、立法程序所决定。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行政立法

是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并在
职权范围内所进行行政立法的活动。
特征:
1)是行政机关职权的组成部分;
2)自行政机关成立时就存在;
3)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就职权范围内的
任何事项自主的运用行政立法权制定规章。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授权行政立法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
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1)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
如:《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便为授权立法。
2)根据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称为
特别授权立法。
★★★国务院特别授权立法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
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四)、(五)、(九)——绝对保留事项
其他——相对保留事项
第9条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
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
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
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事项除外。
(法律尚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决定→授权国务院
现行立法)
(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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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