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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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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文山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砚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砚山县城规划区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统一坐标系统, 高程系。砚山县城采用 1990 年城市坐标系, 1981 年国家高程基准。砚山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活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其他建制镇、乡驻地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 — 90) 执行。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按本规定表 2—1 的规定执行。凡表 2—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 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 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第七条旧城区内用地性质以金融、商贸、商务办公、服务业等为主, 调整居住用地, 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 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和综合性大型医疗机构等设施。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确需新建建筑物的, 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的要求; 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 旧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红线宽 15m 或 15m 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 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 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2000 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 用地规模小于 2000 平方米的, 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50m . (二) 新城区的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居住为主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 10000 平方米; 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 应当尽量整合周边用地。 2. 临规划道路红线宽 40m 及 40m 以上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 60m 。第九条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 应当交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 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十条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 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当按本章规定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不得超过表 3一l 的规定。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 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并满足本规定的前提下, 可在表 3—1 的基础上, 适当提高用地开发强度。第十二条在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表 3—1 规定的,不得进行扩建。在老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建筑不得加层。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 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 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或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块进行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 如公共厕所、环卫设施等) 建设, 每增加一平方米绿化或设施用地, 并按规划要求建设, 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以允许增加六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第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其它开放空间。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等公共用途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 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临城镇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骑楼, 宽度不小于 , 净空高度不小于 , 且不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的, 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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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