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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合同的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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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合同的风险
关于cif合同的风险的思考
一、CIF进口合同存在的风险和不利因素。
以CIF方式成交的进口合同容易给进口方带来各种风险和不利,主要有:1.以CIF 方式成交的进口合同,货物有可能不能及时格受国际期货市场价格影响较大的,更需要采纳此种方式。如果是信用证条款,必须对装运港、目的港、直达船条款作明确的规定。
例如,某美国出口商向江苏省某进口商出售一批优质玉米,所定的目的港口是连云港,海运途中,结果船在上海停泊、卸货和补给25天后,才启程将货物转运到连云港口,在这25 天时间里,由于玉米在国际期货市场的价格连续向下重挫30%,进而连累国内市场价格大跌造成进口商的重大损失。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发现这个损失可以归咎于目的港口选择不对,如果选择上海为目的港,江苏
某进口商可以提前25 天在上海卸货,再用汽车将货物花8 个小时左右运到江苏连云港附近市场提前交割出售,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损失。
2.在约定海运提单时,应摒弃货代提单HB/L,而采用船东提单MB/L。
国内进口商应要求国外出口商提供已装船的船东提单MASTERB/L,即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这提单一般不能预借,也不能倒签,真实反映了货物已经装船所有情况。到目的港提货时,也不用换单。应拒绝HOUSEB/L,即货代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可以预借和倒签,到目的港需要花一定的费用(通常我们国内约需要200 元人民币每票的换单费)换成船东提单,方能提货,这种提单并不完全真实反映货物已经装船的所有情况,对进口商来说会有风险,有时候极有可能是假提单,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国外出口商会利用假单据结汇造成进口商钱货两空。在选择船公司(实际承运人)时,要求境外出口商甄选拥有公会船的公司,同时要求船公司出类似公会船(CONFERENCE VESSEL CERTIFICATE)
3.在约定商检条款时,要善用装船预检或到货检验的方法来控制风险。
对于技术要求高的产品或金额较大的订单的进口,国内进口商应实行装船预检的方法或到货检验的方法来有效防止国外出口商各种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甚至是欺诈的活动。具体做法是:由国内进口商指定一家国际知名的检验机构,将所检的货物品质、包装、数量等一系列的项目委托该机构在国外出口商所在地进行装船预检,货物检验通过后予以装船,并要求该机构的检验封条将已检货物装箱后封箱装船。同时要求该检验机构出示一份正本的检验证明来证明货物已经通过装船预检验,如果是信用证条款,可以在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明作为结汇的单据之一。到货检验的方法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一家国际知名的检验机构检、进口商的商务和技术人员、出口商的商务和技术代表联合检验。货物检验通过后,将该机构出示的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承兑或付款的单据之一,这样就可以有效保障进出口双方的利益。例如,国内某一进口企业向国外某出口商购买一批精细化工原料价值15 万美元,要求该精细化工原料达到99%的纯度的食品和医药、级别,到货结果发现是纯度为97%的工业级别, 倍,由于该笔业务为信用证远期付款, 而国外出口商所交的议付单证没有任何不符点, 国内某议付行也相应进行了承兑, 造成了该进口商重大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施有效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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