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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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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
保险概述 保险法根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根本原那么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业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一〕前提要素:危急存在〔保险与危急同在,特定的危急事故是保险存在的前提。〕
〔二〕根底要素:众人协力〔集合危急,分散损失〕
〔三〕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并非歼灭危急,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 三、特征
1、共同团体性〔自愿结合的一个团体〕 2、危急〔风险性〕 3、同一性〔普遍存在〕 4、补偿的须要性
5、双向有偿性〔互为权义。财政补贴、社会捐助等属无偿,社会保险带有必须的强制性和福利性〕〕
6、独立的法律上的恳求权 第四节 保险的职能与分类 一、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根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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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补偿 2、分散危急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管理危急 2、积蓄基金 二、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的,这里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利益、期盼的利益,也可以是责任利益。责任利益中的“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应特殊留意人身保险的标的不是人,而是人的身体或者生命。
2、遵照保险人担当责任次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一般意义上的保险都是原保险。保险人将其担当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局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3、遵照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4、遵照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其次讲 保险法根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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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的法律标准,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展监管的法律标准。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 三、保险法的特性
〔一〕社会性:稳定社会经济,以损害补偿为主要手段;保险业的开展与社会生产生活联系严密〔共同团体〕
〔二〕强制性:有关社会公益的地方较多,不容当事人以约定变更
〔三〕兼容性:1、兼具私法与公法特征;2、兼具伦理性与技术性特征。
〔四〕营利性:商业保险,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四、保险法的根本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即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保险关系;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范围、责任等。
〔二〕最大诚信原那么。保险讲求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对投保人而言,要求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到照实告知的义务,因为保险标的的状况保险人一窍不通,投保人的告知将干脆影响到保险人确定是否赐予承保;同时还要求其在履行合同时要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因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将干脆确定保险人是否担当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要求其在订立合同时要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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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说明;当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发生时,要刚好、全面的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三〕保险利益原那么。这是保险法中较为重要的原那么。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成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里的利益必需是法律上成认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确定的利益。〔人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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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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