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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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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中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请求权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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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意损害 案件民事诉讼恳求权
摘要:有意损害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有意损害案件的被害人如何通过附不同于一般的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其范围受到限制。
(三)、行使恳求权时间的宽泛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据这一行使恳求权时限的原则性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行使诉权,既可以在侦查机关,也可以在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起,只要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随时可以提起。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失偏颇,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应依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理由是若允许被害人在一审宣判后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破坏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度,即被害人若在二审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二审已经终审,但附带民事诉讼却是一审,被害人与被告人又均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权,导致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分别,失去了设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依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限制在一审宣判前,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诸多不便,如刑事审判审限比较短,在刑事庭审结束后被害人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势必形成二次开庭,重新给被告人答辩、举证等期限,延长审理周期的同时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也相应延长。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为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一审庭审前。并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的时间和方式。在司法机关完成上述告知的司法行为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迟应在一审庭审前提起,以防止其权利行使过于随便。
二、审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法律的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一种民事诉讼,这种诉讼活动,必需以刑事诉讼活动的存在为前提,在适用法律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适用民事法律的有限性。有意损害案件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法律上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律和《民事诉讼法》等程序上的各项法律及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有意损害案件的被告人的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违反了两种法律,既触犯了刑事法律有触犯了民事法律,就要担当两种法律责任。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有意损害案件的被告人除担当赔偿损失的责任外,一般还要付出被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因此在适用实体法律上,所爱护的仅是直接的物质损失。在适用程序法方面,因附带民事诉讼从属于刑事诉讼的特点,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送达、期间、审判组织等方面均要遵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例如对有意损害案件被害人提出的诉讼主见的举证期限,因刑事案件审限的特点及被告人被羁押的客观实际,笔者认为,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举证的相关规定。
(二)证明标准的双重性。在审判实践中,有意损害案件大多为公诉案件,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大多是指控被告人有意损害犯罪事实的证据,其证明的对象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轻罪重以及如何科以刑罚,而有意损害案件被害人所举证的大多是被告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成立,和物质损失是否存在及物质损失多少的证据,其证明的对象是被告人应担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确定被告人赔偿范围和数额的问题。这就存在着在刑事诉讼中经控辩双方庭审质证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问题,一种状况是经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附带民事原告人就减轻了举证责任,其诉讼权益极大可能得到爱护和实现。另一种状况是若经法院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那么刑事诉讼的证据能否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呢?笔者认为,应详细案件详细分析,前提是有意损害案件的被告人无罪不能等同于被告人不担当民事责任。无罪既可能是主体上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犯罪事实存疑推定无罪等情形,但是针对被告人无罪的刑事诉讼的审结,不能直接推定被告人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审判证明标准适用的是“排解合理怀疑”,但民事诉讼审判适用的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或者在事实真伪难辨的情形下选择的是哪一方的证据存在优势,因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后被告人无罪,这些证据并不必定转换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不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应结合庭审中全部质证、认证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并依照民事诉讼的证据规章进行推断和采信。
三、审判实践中尚未统一的问题
(一)、对在逃的被告人是否可以缺席判决的问题。在审理有意损害案件时,会常常遇到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有一人或数人在逃的状况,不但影响着刑事诉讼案件的事实认定,同时也影响着有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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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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