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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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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金门高粱酒经销商专卖店协议书
甲方: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专卖店)
丙方:(授权经销商)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开设金门高粱酒专卖店的有关1 / 5
 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金门高粱酒经销商专卖店协议书
甲方: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专卖店)
丙方:(授权经销商)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开设金门高粱酒专卖店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金门高粱酒经销商专卖店管理办法》。
二、甲方授权乙方专卖店的期间自甲方签署本协议书日起算,至   年 月 日截止。协议书期限届满,可依据《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金门高粱酒经销商专卖店管理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三、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含)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书自始无效。
四、乙方于本协议书期限届满如不续约或协议期间内欲提前解约,乙方须将授权书与授权牌缴回甲方,并将店面“金门高粱酒”招牌拆下后,由甲方无息返还保证金。
五、甲方授权乙方设立专卖店的地址为丙方经销区域:   范围内之专卖店。甲方有权于该区域内,授权多家专卖店。
六、乙方完成装修验收、销售培训后方可开业,于乙方开业前,由甲方正式授权,发予授权书与授权牌。
七、乙方可享有的权益与服务:
可取得甲方专卖店特许授权,拥有金门高粱酒合法销售权益。
乙方专卖店酒品供货由丙方提供。
乙方须使用金门高粱酒统一的店面门头形象设计和SI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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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有权利参加甲方所举办有关金门高梁酒之促销、广告、渠道、市场管理等人员培训活动。。
乙方可视状况办理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事先以书面文件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提供相关宣传品与促销赠品。
开业时,由甲方提供乙方当地报纸平面广告支持,费用以不超过人民币25,000元为原则。甲方另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等值酒品作为试饮活动使用。
甲方补助开业前的店面装修费用,申请必须于装修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审核通过后30(含)日内,检附发票与相关申请文件,经甲方核准后发放。如上述发票与相关文件乙方无法提供时,甲方将以零售终端价格折换等值酒品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室内营业面积40~60(不含)平方米的专卖店:人民币1万5千元。
(2)室内营业面积60~100(不含)平方米的专卖店:人民币2万元。
(3)室内营业面积100(含)平方米以上的专卖店:人民币3万元。
甲方补助给乙方的装修费用或等值酒品分二次给予,第一次于乙方开业时给予50%,第二次于乙方开业后持续经营满6个月后给予剩馀的50%。如乙方专卖店经营未满6个月,第二次补助则不给予。
八、乙方责任和义务:
遵守甲方金门高粱酒品牌的统一形象展示宣传。
丙方对于乙方须负管理与服务的责任。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酒品终端销售价格,不得有低价倾销破坏市场秩序的情形。
乙方不得制造与销售假冒的金门高粱酒。
乙方不得展示与销售非甲方所提供的金门高粱酒商品。
维护甲方及金门高粱酒品牌形象,不借用专卖店名誉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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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