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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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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创新
摘 要: 高科技进展为人类生活展现了宽阔而美妙的前景,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并使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不断涌现,因此,民商法必需从价值体系、基本原则、基本一个更加便利、更加宽阔的空间和舞台。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打破了国界和地域限制,主体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一切他们需要的信息沟通和民商事活动,从而为自由的实现供应了一个无比宽阔的空间;互联网的开放性也使得互联网上能够汇合海量的信息,主体可以从中充分猎取自己所需的信息,从而为其实现自由供应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因此,互联网就是自由的化身和象征。它不仅为民商法自由价值的实现供应了前所未有的宽阔空间,同时也为民商事主体充分实现自由供应了更加便利、牢靠的工具,使得民商事主体在高科技的时代享有较之以往更大范围的自由。

如上所述,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由自由、公平、公正、平安、效益组成。在这些价值中,自由仍旧是民商法的根本性和目标性价值;公平,既是一种工具性价值,又是一种目标性价值,只不过它在高科技时代的民商法中具有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内涵;公正,仍旧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根本性价值目标;平安虽然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或工具性价值,但鉴于高科技环境的特别性,平安作为一种价值,应当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所应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效益,则是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础性价值,在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诸价值中居于重要地位。应当看到,平安与效益是一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过分追求平安,将会失去效益;过分追求效益,又会造成平安隐患。因此,追求适度的平安与效益,实现平安与效益的最佳平衡将是高科技时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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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
的创新
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主要表现为它扩大了传统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公平原则的内涵,同时使得平安和效益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以网络民商事活动为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相互之间的交易规章,是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网络民商事活动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供应切实的保障,如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其内在含义是:除了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外,其余条款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制定。其实,《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强行规范不仅从数量上很少,该法总共十七条,强行性规范仅有四条,且这些强行性规范的目的也仅在于为当事人在电子商务领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制造条件。换言之,《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任意性条款,是从正面确定权利,以鼓舞其意思自治,而强制性条款,则从反面摧毁传统法律羁绊,使法律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特征,更好地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实现。可以说是一正一反,殊途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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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平中立原则,是指高科技网络时代的民商事立法对参加交易的全部主体进行网络民商事活动所需要的相关技术和交易平台(即信息传输、存储和沟通的媒介)等应中立、公平对待,不能有所偏爱。它是网络和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全球性、技术性特征的反映和体现。
以电子商务法为例,要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并实现公平中立的目标,就有必要作到以下几点:(1)技术公平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法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行厚此薄彼,产生任何卑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将来的进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譬如分子计算机的问世、新一代高速网络的消失等,都将考验电子商务法的公平中立性。媒介公平中立。媒介公平中立,是公平中立原则在各种通讯媒体上的详细表现,从传统的通讯行业划分来看,不同的媒介可能分属于不同的产业部门,如无线通讯,有线通讯,电视,广播,增殖网络等。而电子商务法,则应以公平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依据技术与市场的进展规律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避开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3)实施公平中立。在电子商务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行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殊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件)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公平中立对待,依据详细环境特征的需求来打算法律的实施。(4)同等爱护。这是实施公平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长。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爱护。由于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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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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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