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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选修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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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燕山大学本科生选修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选修课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学科发展的趋势以及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 主要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 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综合能力, 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为了加强对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课程结构与范围第二条根据《燕山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类课程指导方案》,我校选修课分为校级选修课( 08 级改为公共选修课)和学科选修课(只为某一学院(系)学生开设的选修课,通常即为本专业方向类选修课)两大模块。 06 级及以前校级选修课按课程性质分人文社科类课程和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 07 级校级选修课按课程性质分人文社科类课程、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和公共艺术类课程;从 08 级开始公共选修课按课程性质分人文社科类课程、自然科学基础类课程、公共艺术类课程和工程技术类课程。第三条开设的选修课程要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思想性, 要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有利于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的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三、选修课申报程序及开课规模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 凡开设公共选修课须履行申报手续。学科选修课原则上按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执行, 如有变动, 需填写《燕山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 并有过关于本门课的正规学****教育经历或该领域公认的学术成果。实验人员和退休教师原则上不能开设选修课。连续两年不讲授必修课的教师不得开设选修课。学科选修课主讲教师由开课学院(系)选派。第五条公共选修课由教师个人申报, 学院(系) 审核。教师向所在学院(系) 申报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填写《开设公共选修课审批表》(或确认表),并附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求与必修课相同) 。教师应在本学科领域范围内开设相关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开设或开设与本学科无关的公共选修课。对确实需要跨学科开课教师的资质应严格审查, 教师应具有胜任该课程教学的相关成果或教学能力的佐证材料, 且须经课程所属学科专家组认可。对于公共选修 2 课每门课程学分一般不得超过 2 学分, 不得少于 1 学分。各学院(系) 对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教师的资格及所提交的公共选修课审批表(或确认表) 、教学大纲等进行审查。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一般不得超过 2门(东、西校区单独开设的相同课程视为 1门)。第六条公共选修课申报和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学期第 8 周, 第8~9 周学院(系)审查,并于第 9 周周末将审查通过的课程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各学院(系) 需于每学期期末, 将下学期拟开设的学科选修课情况报教务处备案。第七条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14 周向全校公布下学期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名称及课程简介、任课教师简介、上课时间、及学生网上选课时间等; 学科选修课选课时间由各学院(系)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门选修课人数上限为 240 人, 公共选修课的下限为 50人, 学科选修课下限为 20人。选课人数未达到下限的课程停开。第八条选修课采用的教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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