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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消防安全培训
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隐患险于明火
防范胜于救灾
责任重于泰山
一、消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
2008年10月28日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一)消防工作任务:
《消防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
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消防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成年公民都有参加和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五)《消防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六)《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二、消防基本常识
火与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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