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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2.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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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2
一、关于新药注册申请
(一)新药及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按程序首先 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提交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肌肉注射的普通或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
(八)进口药品分包装获得批准以后,涉及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变更的补 充申请,由我局进行受理并审批;其它补充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查或者审 批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对国产药品补充申请的规 定办理。分包装期满后继续进行分包装的补充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受理、审查后,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审批。
(一)《办法》规定临床试验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在 3 年内实施,《办法》 实施前我局已经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亦按此执行。
三、关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注册申请
(一)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
1、按照《办法》的规定,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属于按 照新药申请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 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我局将按照《办法》审批,申请人无需提出变更申请。 但按照原批件要求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提出新药申 请。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
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 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批准后,我局将不再发给新药证书。
(三)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增加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的,以及中药增 加新的功能主治或者同品种已经批准的功能主治的,不属按照新药申请管 理,仍然按照补充申请管理。
四、关于中药的注册分类
(一)《办法》附件一对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进行了较多调整,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和要求提出申请。对已经受理的这类 申请,按原注册分类审批。
五、关于新药监测期
根据《办法》的注册分类,对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141 号)所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进行了相应 修订,并规定如下:
(一)对新药原料药不再设立监测期,已经设立的监测期继续执行。
(二)对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不设立监测期。
(三)修订后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见附件)和上述规定,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六、关于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问题
(一)有关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问题,继续执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
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 号)。本通知发布后, 新药过渡期自发给新药证书之日起计算。
(二)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 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 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 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七、关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问题
(一)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8年1 月 1日前取得过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不作为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依据。
(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经我局批准后,药品标准按照已 有的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了提高,或因生产工艺不同对国 家药品标准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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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