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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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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住宅 A 地块一期工程 1 项目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管理制度一、释义 1. 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或其他设计文件所作的修改说明,通常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出现;有时为表达清楚也会附有图纸。 2. 工程洽商:相关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或本身的施工能力,在不影响建筑物功能的前提下,提出更合理的设计修改意见,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负责人签认后生效,形成工程洽商记录。 3.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问题的文件记载。凡施工过程中遇到做法的变动、材料代用、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或为纠正施工图中的错误等情况,均应通过设计变更、洽商予以解决。 4.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工程施工、验收和改建、扩建和维修以及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设计变更、洽商的提出设计变更、洽商的提出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要求三种情况。所有的设计变更、洽商均需填写《资料管理规程》中的表 C2-3 设计变更通知单或表 C2-4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施工单位提供) ,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签字生效。 1.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提出的、对原设计图纸所作的局部修改。 2.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是指建设单位基于某种考虑,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局部变更。此时变更一般必须通过设计,并经四方签字生效。 : 技术洽商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客观实际为便于施工,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经相关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后,即可作为施工、竣工结算和绘制竣工图的依据。⑴技术洽商由项目部项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经项目部各部门的评审、项目总工程师批准(附表:技术洽商评审记录表)后上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芜湖新华联住宅 A 地块一期工程 2 ⑵对于施工总承包工程,供方单位的设计变更与洽商,必须通过总承包单位办理。⑶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要随施工进度及时办理,以不影响施工进度为宜。所有设计变更、洽商,应先签后施工,不得在签字未齐全的情况下擅自施工。⑷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上应避免涂改。若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某一方不同意某项条款而进行涂改时,应重新办理。⑸各项目部办理的洽商必须及时复印至商务、工程、质量及机电等相关部门。三、设计变更、洽商的管理 、洽商记录应采用《资料管理规程》中给定的表格,其中:“工程名称”一栏中,工程名称必须与施工图图签一致。对于群体工程,除冠以群体工程名称以外,还应注明单位工程名称。“记录内容”一栏中,均应详细注明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必要时附图示之,以利后期查询和追溯。记录内容必须条理清晰,明确具体,用词准确肯定,不得有模糊词语,文字及图示表述清楚,深度满足施工和商务的需要。在签字栏中,四方签字必须齐全。若设计单位授权建设(监理)单位代为签字(如设计单位在异地时),则必须有设计单位的书面委托书。设计变更、洽商为多页时,必须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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