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008年6月28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就要求管理人员也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因此、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证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要求
1、企业是否制定了完备的培训制度;
2、企业安全培训计划执行检查:培训方案详细(培训所需经费、教材、师资、地点和管理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安全教育培训中的职责和义务)、教育台帐是否齐全、考核情况是否有记录、是否有试卷及判分、试卷与台帐是否相符等;
3、企业法人是否受过培训取得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有操作证,是否定期复查;
4、检查培训是否按照学时进行等。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需要存档的文件。
需要存档的文件:
﹝1﹞安全培训计划;
﹝2﹞员工安全教育卡或者登记表;
﹝3﹞考核试题;
﹝4﹞出勤记录;
﹝5﹞教师台帐;
﹝6﹞培训台帐;
﹝7﹞教师授课评价记录;
﹝8﹞员工安全培训考核结果;
﹝9﹞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须持有相应培训考核证书的人员的证书存档等。
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是单位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单位“一把手”、安全管理人员、各级领导、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等不同对象而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员工的日常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实施、检查、总结通过全方位、全过程的教育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年度计划的策划
制定奖惩制度
各部门
培训需求
要求全员
安全教育
人事部或
教育部门
归纳汇总
组织师资教材
按计划实施
场地文具准备
教育培训考核
对师资的评价
学员考核
兑现奖惩制度
提出改善措施
修定、补充
教育计划
持续改进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制度;
2、员工转岗培训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4、教师登记制度;
5、员工日常教育制度;
6、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制度;
7、新设计、新工艺安全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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