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
    
    
    
杨立新 教授
    上传时间:2010-5-6
   够具体、不够完善。在以后陆续出台的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内容不统一,发生了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急需统一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规则和方法,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统一了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救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损害的基本规则和操作方法,对于保护人的权利,制裁侵权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补充侵权行为法关于侵权行为类型的空白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但是具体内容还存在缺陷,还不够完备,特别是对侵权行为的类型规定的不够具体,对很多应当规定的侵权行为类型没有作出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吸收研究成果,总结实践经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一系列侵权行为类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推动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四)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学理论成果推动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理论上,学者进行深入探讨,对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重要的主张和意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集纳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充分肯定,对于完善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实践和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说明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门召开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事审判庭的负责人、文件起草人等出席会议,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草案的修改工作,深入进行讨论,被学界誉为起草司法解释的“专家与学者的高层对话”,对修改这个司法解释提出了重要的意见,这些意见都吸收到了正式的司法解释文件当中。
  (五)为制订中国民法典提供积极的借鉴
  目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进入了立法日程,正在加紧进行。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侵权行为法,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的操作意见和办法,在实践中执行还可以不断积累经验,都必将对侵权行为法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为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提供有益的经验和重要的借鉴。
  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问题
  会议讨论最多也是最深入的一个问题,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内容最为丰富,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也为重要。也正是由于这些规定的内容和理论基础的重要性,因此在讨论中对它的争论也最大。
  (一)充分肯定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典》首创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个制度对于解决侵权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会议认为,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个制度,补充了立法的不足,其制定的具体规则也都是合适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为实践中处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提供了具体规则和办法。
  (二)采用客观标准界定共同侵权行为争论较大
  在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时候,在理论上存在“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和“共同结果说”等不同主张,通说采纳共同过错说作为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改变了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通说立场,转而采用客观标准,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会议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尖锐、深入的争论。
  绝大多数与会者反对扩大共同侵权行为的范围,主张坚持以共同过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少数与会者赞***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以客观标准作为判断共同侵权行为的基础,认为这符合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方向。
  双方主要争论的问题是:
  1.连带责任的范围究竟应当规定的宽一些还是窄一些
  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特征的认定,历来存在“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共同行为说”和“共同结果说”等不同的主张,其根本问题,在于对数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范围的界定。采用意思联络说,确定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综述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1188831
  • 文件大小62 KB
  • 时间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