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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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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定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一八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4
第二节建设用地管理 5
第三节建筑间距与日照要求 10
第四节建用地(S), 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o
一般镇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参照《镇规划标准》(GB 50188- 2007) 执行,将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 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
城市(镇区)建设用地性质的中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镇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变更规划建设用地性质超出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 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范围的,规划用地应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改变规划用 地性质。
(二) 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规定 综合确定开发强度。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报县政府批准,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3)各类建设用地宜结合相邻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规划 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小类划分和土地使用,应 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并实施。符 合有关规定确需调整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修建性详细 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界定
(一)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河道)中心线、建设 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区)规划,要 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围合地块的 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二)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或城市绿线、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区)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设等工程 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界外代征用地面积。
(三) 建设用地面积参与建筑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边界线核定
(一) 新征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用地规划界 址控制数据确定。
(二) 国有土地界址应由法律文件、图纸确认或由相邻单位共同进行 书面、图纸确认。
(三) 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城市绿地(带)时,建设用地边界为 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和绿化控制线的规划边界线。
(四) 建设用地邻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时,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 地边界。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土地(包括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便道、 广场及城市空闲地建设各类集贸市场)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特 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严禁在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违反批 准使用性质的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自行无偿拆除 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平整用地,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拟开发建设用地规模管理
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建设用地规 模未达到20亩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商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降低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七条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 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
(一)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 涉及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和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 并的;
(三) 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四) 经具有法定资质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项目;
(五) 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八条开发强度控制管理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城 市规划设计条件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时, 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儿园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 业规范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绿地指标控制
(一)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集中公共绿地,采 用分级设置的原则。
居住绿地规划控制指标一览表
序号
等级
人均公园绿地
(m7 人)
绿地率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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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