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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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有限合伙人: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人大会等组织费用;聘请独立第三方为合伙企业提供法律、融资、税收、会计、审计等服务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等预算外费用;清算费。
4、 企业清算后,若业绩提成按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后所得结果与预先支付的业绩提成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办法多退少补,业绩提成留存帐户在企业清算后结算、支付;
5、 对自带项目、自带资金者通过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合伙企业向该人提取5%的业绩提成,以及按其投资额征收2%的管理费。
(四) 普通合伙人如有多个的,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20%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按照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其他普通合伙人自行商定。 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项目,如果通过项目团队方式进行投资、管理的,不视为委托理财,此时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该项目20%利润(项目业绩提成),由普通合伙人分取 5 %(即20%利润中的25%),其余15%(即20%利润中的75%)分配给项目团队。具体可通过签订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实现。在此情况下,由项目团队和参与投资该项目的有限合伙人承担管理项目的费用和成本。
(五) 有限合伙企业在投资项目变现后,不做二次投资。
第七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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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 主持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 制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 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 聘任或解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本企业的投资顾问和业务人员;
5、 依法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6、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7、 企业清算时,按其出资额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8、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 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
2、 不得以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若满足本协议约定后,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3、 不得自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若满足本协议约定后,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4、 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若满足本协议约定后,则不受本条款限制;
5、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 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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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4、 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5、 依法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6、 依法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7、 依法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8、 依法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0、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2、企业清算时,依法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合伙人大会
(一)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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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
(三) 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并主持;执行事务合伙人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其他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四)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7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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