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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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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 2011 〕356 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范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4个等级, 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 (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 3年内,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 3年内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 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中交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第三章评审标准第十二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特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局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点多、规模大、涉及多个技术领域, 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领先、集团先进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完全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很大,在国内有推广应用,主要在局内推广。对局的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点较多、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技术领域、需局内协作,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先进水平, 并接近集团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基本符合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完全符合局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大,在局内有推广应用,主要满足项目使用。对局的科技进步有较重大作用。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点少、规模一般,已有成熟技术,在现有技术上进行了较大的改进且有成效,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局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符合局关键技术发展方向;实用价值较大,主要针对项目需求;对局的科技进步有较重大作用。第十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和评选应坚持评审标准、不搞平衡、宁缺勿滥。授奖名额应从严控制,名次可以并列,可以空缺。获奖成果的数量及等级由局技术委员会评定,最终由局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第四章评审机构第十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技术发展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由局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第十六条评委会一般由 5-9人组成(包括邀请外单位同行专家),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评委会全体委员讨论确定。根据需要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小组,由评委会主任、副主任研究确定。第十七条评委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且有专业特长的中青年技术骨干; (二)对评审成果所属的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八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及课题组成员,若入选为评委时,不得参加与该成果有关的评审专家小组;在评委会讨论与该评委有关的成果时,应回避。第十九条评委会委员应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第五章申报程序第二十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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