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部长汪恕诚
二○○五年七月二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该对其设计成就负责。
设计单位应该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剖析,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该按照法律、法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举措或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切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实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许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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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掉等活动,应该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该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成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本的投入,对所担当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该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拟订安全施工举措,除去安全事故隐患,实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该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举措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该用于施工安全防备用具及设备的采买和更新、安全施工举措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察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该实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该立刻遏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该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举措拟订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波及防汛调动或许影响其余工程、设备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意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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