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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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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仍是非要式合同?
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建立、更改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亦规定,"本法所称之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余组织之间建立是非要式合同呢
现行国内法学界多有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者,其原因不外认为保险合同有其长久性之特质,且保障之有关内容暨双方互负之权利与义务,复杂多样,应有书面明确的保险单记录双方之权利义务内容,且在实务上,保险公司均会印制保险单交托投保人收执。在台湾地域亦有学者依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之规定,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而将该书面形式之达成,作为保险合同之生效要件。在实务上,台湾早期主管机关建议亦认为其
为要式合同(1968年台湾财政部之行政解释),可是俟后1983年司法院之法律建议认为"保险契约,系契约之一种,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告建立,并非要式行为。至于保险单或暂保单
之出给作成或交托,系契约建立后保险人应执行之义务,其作用虽可
作为保险契约之证明,但并非谓保险契约之建立,以保险单之作成及
交托为要件。"甚且台湾之保险法典???六法全书中亦注明保险法第四
十三条为"契约证明"。
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其重要性何在
依法理而言,若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姑无论该方式为特别
建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则在保险人核保后,达成保单制作及交托之
前,保险合同不建立或尚未生效,若在此期间,被保险财产或被保险
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须担当当何保险责任,至于投保人于投
保时已提交的保险费系属不当得利,保险人有返还之义务,是即投保
人提交投保书并缴交保险费后至保险人制作保险单并交托予投保人收
执止,投保人无法获得任何保险保障,显有失公正。别的保险人制作
保险单之效率,亦将严重影响被保险人之权益,况且国内土地幅员辽
阔,送达保险单之时间,亦会受到拖延(论者或堪称保险人保单制作
达成后,保险契约即行生效,已可防止前述送达时间的拖延问题。但
投保人未取得保险单,老是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凡此,均会使保险合
同双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长久处于极不确定之状态。
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
1、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
原因?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建立",保险
合同建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是应属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建立后,保险人应该实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据,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据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据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2、既为格式合同,有无定位为要式合同之必要?
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化合同条款,在法国称为附合契约,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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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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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