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宿迁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做大做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宿政发〔2004〕161号),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资金和非政府资金均可进入担保机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金融配合、风险自担的原则,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组建和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第三条 对全市现有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整合,促进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通过跨区域、跨所有制等多种形式整合组建3—5个亿元以上规模担保机构。对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成立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简称市担保办)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全市担保行业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五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担保机构给予扶持:
,年平均担保额不低于注册资金的3倍;
%,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对本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不低于年度担保总额的80%;
,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
,定期向市担保办报送担保统计表,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担保办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省财政申请增资补助、担保费补贴和风险准备金补助。具体申报条件为:
增资补助标准:担保机构当年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资额补助5%,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三年内不得撤资。
担保费补贴标准:%收取担保费的,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风险准备金补助标准:对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以及税后利润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不高于应提风险准备金20%的补助。
第七条 从市金融发展资金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专项资金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首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给予注册资本3%补助;对年度内注册资本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机构,按照增资额的3%给予奖励。(以上注册资本及其增加额均不含政府借款和注资部分)。同时,按省补风险准备金标准,给予担保机构1:。享受政府补贴的担保资金三年内不得撤资,如提前撤资一律追回补助。
第八条 对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采取同股不同红(利)或红(利)转股方式注资,其资金从整合国有担保机构和其他国有资产的收益中解决。入股期限暂定为3年,期间国有股份所获红(利)可以全部或部分投于担保机构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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