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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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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投资管理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可在中期报告时一并提出申请。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规范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参股投资、对外合作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九)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和跟踪,规范投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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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集体决策;按本办法规定应上报市国资委的项目,在形成企业内部投资决议后,上报市国资委;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核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项目前按职责权限上报市国资委立项批准。
第二节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产权投资、金融投资实行核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权限范围内的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决策并规范管理,超出权限范围的实行核准;对于其他投资,按具体类型确定权限。
第十七条 产权投资
产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
市国资委对企业计划内、外的产权投资项目均实行核准制度.
对于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其单项投资额超过200万元方实行核准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核准产权投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内部投资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方案),新设企业应提供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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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五)法律意见书;
(六)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七)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以及和合资、合作项目相互配的资信证明;
(八)被投资单位经审计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九)市国资委委派财务总监的,还应当附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的审核意见;
(十)市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其中,第六、七项材料由企业在对外合资合作时提供,第八项由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投资、追加投入时提供。
第十九条 产权投资项目经市国资委批准后,企业应将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文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投资一般应采取全资或控股方式,严格控制相对控股或参股投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组织管理级次一般不超过三级。
对于战略性投资合作及其他确有必要参股的情形,经批准企业可进行参股投资,但企业须在合资协议及章程中明确国有权益保护条款,防范参股公司以关联交易、借款担保、投资合作等形式侵害国有权益。企业应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委派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对国有权益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股权招商合资、土地对外合资合作的,应按公开程序征集合作方。企业应制订详细招商方案,明确合作方标准及条件,并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公开、公平、公正选定合作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进行产权投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依法履行出资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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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核准制度。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单项投资超过5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含办公性住房)单项投资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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