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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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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3号)《湖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湖政发〔2004〕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城市、交通、旅游、产业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安装、购置设备及工器等; (三)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第四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五)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不得超过企业的第三级(含企业本级);(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为优先原则。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事前规范、事中监控、事后问责的全程全面监管。第六条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协同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第七条企业本级是企业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五)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六)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材料; (七)其他法定职责。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在对本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贯彻出资人意图,并向出资人报告投资管理情况。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指标; (四)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台帐管理以及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等规定;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规定; (六)非主业投资的控制原则、措施和指标; (七)投资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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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