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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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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用工机制,规范劳务派遣人 员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劳务派遣人员自行管理,岗位晋级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科研辅助和工 勤服务岗位不设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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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管理辅助岗位新派遣人员按照以下条件,逐 级晋升。已在岗的派遣人员,按照年资、学历、职称等条件, 结合工作表现,直接进入相应岗位等级。
四级岗位:具有大学本、专科学历;
三级岗位:任四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参加工作;或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四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具 有中级职称;
二级岗位:任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且 任三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任三级岗位满 1年以上;
一级岗位:任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且有2次以上年度 考核为优秀等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任二级岗位满2年 以上,且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或具有中级职称 且任二级岗位满2年以上,且有2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 次;或具有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日常考勤 管理,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态度、 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和合同期满考核。考核工作 由用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和方式参照学校教职工 考核方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奖励津贴和是否终止用工 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等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指标原那么上按参加考 核人数的15%确定。管理辅助岗位按照参加考核人数的40% 确定A档指标。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对管理辅助 和科研支撑岗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对管理辅助岗位,本年度计算为晋升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 限,其中确定为A档的,加发20%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一级岗位任满3年,工作履职尽责情 况较好,且年度考核优秀次数2次以上,经学校考核可转为 非事业编制合同制聘用职工。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晋升 薪级工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对管理辅助岗位,本年-4- 度不计算为晋升高一级岗位的工作年限。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的,用工单位可与劳务派遣人员解除使用关系,并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等2 个等次。合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合同期满 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合同期内有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 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合同期满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 等次。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履职尽责较好的,根 据工作需要,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予以继续使用。合同期 满考核不合格的,一般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关系,并 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用工单 位可即时与其解除使用关系,并书面通知其本人,将其退回 劳务派遣单位。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二)严重失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四)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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