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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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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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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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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