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储存和运输中的质量管理
背景
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
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简介
第一部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第三部分
疫苗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目标
通过学****我们将了解以下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疫苗储存运输的硬件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疫苗储存运输相关制度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有关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规定
第十条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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