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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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析
一. 违法者剖析
1. 不知法
(1)完全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中,“无法无天”
(2)自认为本份作事,“法对我无用”
2. 不懂法
(1)对法律法规从不认真学****一知半解”
(2)对法律法规不必认真,“关系大于法”
二. 法的功能
(1) 保障权利与义务,自由、平等
(2) 保障社会效率,安全、进步、发展
(3)卫护社会秩序,调整机制,安全良性运行
(4)预测违法成本,激励与惩罚,不知者不赦
(5)教化公民,建设政治经济文明社会
三. 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益为目的。
(1) 违反合同以约定的合同债务为前提《合同法》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 侵权先有责任而后发生债务(财产、人身) 《民法通则》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论是否造成后果。
(1)行政处分
—1957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82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
奖惩条例》。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警戒罚:警告、通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财产罚:罚款、没收
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资格(证照)
自由罚(人身罚):行政拘留
《事故报告调查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报告调查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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