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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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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教授基本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授职务评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教授基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基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196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教授职务,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 外语要求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九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文科类学科: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在CSSCI来源期刊榜上发表,且权威期刊至少2篇以上。
理工类学科: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发表4篇,并被SCI(或EI)收录2篇以上。
同时具备第(一)(二)(三)条中的一条: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已结题。
(二)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三)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绩卓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在符合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学历且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在高校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30年以上,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且经过访问学者、高级研讨班等高层次进修,已达到教授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第十二条 资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八、九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文科类学科: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同时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6篇在CSSCI来源期刊榜上发表,且权威期刊至少4篇以上。
理工类学科: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6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并被SCI(或EI)收录4篇以上。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并已结题。
(二)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前五名),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奖2项(前三名)。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在对申报教授资格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实绩、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科学评价,择优晋升。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研究员资格,可参照本基本资格条件掌握。
第十五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若符合任职条件,可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但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六条 从海外、省外引进的具有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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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