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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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ﻩ号:AC-61-FS--20R2
咨询通 告 下发日期:年8 月31 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 人:胡振江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如下简称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驾驶员
(业界也称操控员、操作手、飞手等,在本征询告示中统称为驾驶员)数量持续迅速增长。面对这样的状况,局方有必 要在不阻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的规范管理,增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畴内发展迅速,国际民航组织
已经开始为无人机系统制定原则和建议措施(SARPs)、空中航行服务程序(PANS)和指引材料。这些原则和建议措施已 日趋成熟,因此多种国家发布了管理规定。
无论驾驶员与否位于航空器的内部或外部,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规定。由于无人
机系统中没有机载驾驶员,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
不能合用,本文献对有关内容进行阐明。
本征询告示针对目前浮现的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行指引性管理,并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随时修订,最后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原则建立国内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 员监管体系。
2 合用范畴
本征询告示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其涵盖范畴涉及: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步由外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行完全飞行控制。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获得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具体管理措施另行规定。
3 定义
本征询告示使用的术语定义:
(1)无人机(UA:Unmanned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涉及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2)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AircraftSystem),是指无人机以及与其有关的遥控站(台)、任务载荷和控制
链路等构成的系统。
(3)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对无人机的运营负有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机的人。
(4)级别,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 部分的授权,阐明有关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5)类别级别,指根据无人机产气愤动力及不同运动状态依托的不同部件或方式,将无人机进行划分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阐明有关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6)固定翼,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无人机,其飞行升力重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产生。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级别中的一种。
(7)直升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重要由在垂直轴上一种或多种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 状态变化的操纵一般通过变化旋翼桨叶角来实现。在本规定 中作为类别级别中的一种。
(8)多旋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其飞行升力
重要由三个及以上动力驱动的旋翼产生,其运动状态变化的 操纵一般通过变化旋翼转速来实现。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等级中的一种。
(9)垂直起降固定翼,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无人机,垂直起降时由与直升机、多旋翼类似起降方式或直接推力等方 式实现,水平飞行由固定翼飞行方式实现,且垂直起降与水
平飞行方式可在空中自由转换。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级别中
的一种。
(10)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旋翼机,其旋翼仅在起动或跃升时有动力驱动,在空中平飞时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自由旋转。这种旋翼机的推动方式一般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推动式动力装置。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级别中的一种。
(11)飞艇,是指一种由动力驱动可以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在本规定中作为类别级别中的一种。
(12)视距内(VLOS:VisualLine ofSight)运营,无人机在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范畴内运营,且该范畴为目视视距内半径不不小于500 米,
人、机相对高度不不小于 120米。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级别中的一种。
(13)超视距(BVLOS:Beyond VLOS)运营,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营。在本规定中作为驾驶员级别中的一
种。
(14)扩展视距(EVLOS:Extended VLOS)运营,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运营,但驾驶员或者观测员借助视觉延展装置操作无人机,属于超视距运营的一种。
(15)授权教员,是指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并根据其教员级别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教学的人员。
(16)无人机系统的机长,是指由运营人指派在系统运
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人机系统运营和安全的驾驶员。
(17)无人机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行飞行,通常由运营人管理,无证照规定。
(18)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 组织或公司。
(19)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涉及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20)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Command and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21)感知与避让,是指看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她危险并采用合适行动的能力。
(22)无人机感知与避让系统,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
一种设备,用以保证无人机与其他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相称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在融合空域中运营的Ⅺ、Ⅻ类无人机应安装此种系统。
(23)融合空域,是指有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步运营的空域。
(24)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派给无人机系统运营的空 域,通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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