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总论
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本章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了公司和公司法的基本知识,介绍了公
司的法律、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的分类、公司法的概念
和性质、我国公司法的概况、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
则等问题。本章重点在于理解公司的概念、公司特征和公
司的性质,掌握我国公司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本章的学
等。
第一节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在当今社会,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
的企业形式。然而,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立法****惯及法律体系的差
异,公司的概念却不尽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随着社会经济和公
司法的发展,公司的概念也在发生某些变化。
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日本
和我国台湾地区为其代表。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
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
目的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公司为法
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
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
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
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属
于英国法传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
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已存在之公司”。这一规定虽然表明了
公司需依法登记的特点,但却很难说是对公司的完整定义。
我国的公司概念
根据我国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条规
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第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
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
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
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①在本书中,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为新《公司法》,而修
订前的公司法简称为原《公司法》。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
大的经营收益。营利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
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没有营利,就没有企业;不能营利,
企业就无法生存;营利是企业的生命和根本。因此,营利性也称之
为企业性,无论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企业,无不以营
利为其目的。
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
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而要实现这
一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的追求经营利润。就此而言,公司
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利润的追求是公司名正
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
公司的营利性不是仅指其自身简单的盈利,而是包括向其成员
分配盈利的特殊内容。某些公益社团法人,甚至包括财团法人,也
进行经济活动并能取得一定的盈利,但此盈利不是为了分配给其成
员,而是为了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或实现法人的宗旨,这样的社会组
织并不同于营利性组织。如基金会为了维持和扩大其资助科学研究
的资金而将其财产用于投资,福利救济院为了保证和充实救济金而
开办工厂等。而公司这种营利性组织的盈利则完全是为了其成员的
投资利益,这正是营利性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所在。
公司的营利性也并非指简单的赚钱,而是通过经营或营业而取
得盈利。所谓营业,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其次,营业必须具有内
容的确定性,即从事何种营业活动,必须预先明确规定,而一经规
定下来,便成为其法定经营范围。当然这种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按
经营产品、行业确定,也可以按经营方式确定。第三,营业还必须
具有连续性或稳定性,偶尔进行的营利性行为或活动不构成营业,如
通过买卖一批货物而营利。公司的经营范围一经确定,在一定时期
内即应连续不断地进行,不能随意改变。当然,各种公司连续营业
的期限长短,可以由其章程做出决定,未规定期限的,即为永久经
营。第四,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某些行业的经营活动
虽也以营利为目的,但不是作为公司的营业活动,从事这种活动的
《新公司法讲义》法院法律书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