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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研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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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证明标隹的基本理论问题❷(一)证明标隹的涵义❷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❷(一)采用相对真实的概念是有效洲J用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要求❷在程序正义理论中,评价程序是否正义的重要价值是及时裁判和终结性原则,(二)改变证明标准单一笼统的现状,建立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过去民事诉讼所实行的一元化证明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待证事实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建立一个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作为一个理论争议较大,实践中又m璋重要的概念,关系到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巨资责任的程度和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认定的尺度。而这往往决定着案件能否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证明标准的涵义及相关概念的研究出发。本文简要比较了两***系国家的证明标准,具体探讨了我国立法方面的现状,总结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不足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和把握尺度,促进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o关键词:证明标准;现状;立法设想 oo—、
证明标准的基本理论问题 o(—)证明标准的涵义 o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明标准有
不同的理解。"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1]人们往往只从证明活动的目的性认识理解证明标准的涵义,而忽视了作为裁判标准的本质特性。我们认为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依据法律,通过自身的证明活动证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以及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尺度。 o证明标准属于主观范畴,作为评价尺度,
在对待证事实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但它又脱离不开一定的客观法律基础,在证明标准的法律适用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诉讼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评价才能得到支持。o(二)两***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o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占优势证据"标准。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是根据法官对待证事实内心形成的“心证”的程度确定证明标准,通常也称为"心证"盖然性标准,主要有"内心确信"和"高度盖然性"两种证明标准。 o无论是优势证明标准,还是高度盖然性的
证明标准,都体现了主观认识与客观真实情况的无限接近,但又不等于客观真实的思想。从本质看,两者没有差别。两者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不同,与司法制度有关,英美法系国家采取
"对抗主义",法官居中裁判,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法官既是裁判主体,也是认识主体,法官形成一定程度的内心确信,案件事实才得以认定。[2] o二、我国现行的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o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以前没有直接明确
的规定,而是分散在民事诉讼法典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通过规范证据证明力的衡量方法才初步确立了
"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该条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与传统意义上的客观真实,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可行的依据。[3] O"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利于程序公正的
实现。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忽视了认识的相对性与诉讼证明的特殊性。诉讼证明是一种历史性活动,更因为时间的不可逆性,这决定了无论通过什么样的办法也无法完全重现过去发生过的事情。事实上,客观真实标准只是一种理想,在具体审查时却没有标准。 。第二、诉讼
证明是一个多元化的价值取舍过程,追求正义与追求效率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一方面,我们一再强调司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事实上追求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法院严循客观真实标准,因此这使得许多案件因"事实无法查清"而久拖未决,既延误了审判,又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法院威信。[4] O三、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 O
(一)采用相对真实的概念是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要求 。在程序正
义壬理论中,评价程序是否正义的重要价值是及时裁判和弦结性原则。在及时裁判和弦结性原则的前提下,诉讼证明须在一定时间内对争议的历史事实作出明确性结论,但这种要求却明显超出了人类的实际能力。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双方所举示的证据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在认定的案件事实方面会因为新的证据的出现而变更。 o相对真实的概念是在承认认识的相对性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符合人类认识的一般
规律。我国民事诉讼立法需要引入相对真实的概念,以此来确立相对真实的证明标准。
。(二)改变证明标准单一笼统的现状,建立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 。过去民事诉讼所实
行的一元化证明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待证事实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建立一个多元的证明标准体系。一个科学、完善的证明标准体系的建立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并非简单的法律条文的删减、修改和□添加,而是涉及证据制度、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以及相关实体法的修改和几者相互之间的协调。 。(三)提高优势证明标准的立法层次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所有的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虽然不能完全排除待证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但已达到法官认定待证事实存在的程度。我国应当在立法中确立优势证明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优势证明标准的确立,符合我国现行
立法和司法制度需要。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裁判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国家垄断纠纷的处理权以便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时实现公力救济。若以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裁判,则就会使当事人的权利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但由于案件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时过境迁,大部分案件无法达到"事实清楚的证明程度,而当事人通过诉讼又要获得相应的法律所规定的效果,因此,法官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定的构成要件事实进行判定。因此,确立优势证明标准,有利于法官在诉讼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最终公平地解决民事纠纷。[5]。其次,优势证明标准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以往在很多i情况下,我们都无法确定待证事实的成立,致使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案件当事人竭尽全力也无法让收集到的证据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优势证明标准将判断的标准归结为"可能"与"不可能","可能"与"不可能"的判断符合普通人的理解能力,公众比较容易认可,同时裁判者也能更好地及时做出明确判断。[6]oo参考文献: O
[1](第二版)[M].北京:. O[2]刘春梅自
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M].厦门: O[3]巫霁.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D].北京: O[4]
明要求与优势证据要求[J].法学研究,[5]段书臣,刘渤."法律真实”与
"客观真实"论争之检讨[J].海南: O[6]李
[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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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