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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单位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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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1篇:单位证明居住证
单位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自2023年1月1
日至今在我公司工作且暂住在,现前去贵单位办理居住证事宜,请予以办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山东乾塘新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5日星期三
第2篇:居住证单位证明
居住证单位证明
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一篇:居住证单位证明
87、问:我的身份证号码和某人重号了,但他又先办理了居住证了,我还能办理居住证吗?答:不能,产生重号的原因有很多种情况,应该根据公安部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变更的操作办法,回原籍变更身份证号码后再办居住证。
88、问:凭居住证能否办社保?答:根据社会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保只需参保人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
89、问:凭居住证可否办理综合医疗保险?答:根据社会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居住证和办理综合医疗保险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从2023年3月1日起,申请人只要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由单位申报就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90、问:夫妻单方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其子女是否可以享受义务教育?答: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享受子女就学的有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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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问:申办人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的,但证件有效期已满,该申办人能否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答:《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已满的,必须先到市人事局办理延期手续,再到受理点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92、问: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还享受原来的人才优惠待遇吗?答:继续享受。
93、问:宝安、龙岗、光明、坪山新区的居住证有别于其他四个区吗?答:没有。
94、问:个人可以通过快递领取居住证吗?答:暂时不能。
95、问:用人单位和全日制办学机构在录入信息时,发现户籍地址信息一栏不够长无法完整输入怎么办?答:因居住证卡面长度只能体现36个汉字,户籍地址信息栏能录入36个汉字,请输入人员自行选择删减。
96、问:用人单位和全日制办学机构网上申报居住证,对电脑操作环境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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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必须使用简体中文输入法;为了避免出现居住证系统在使用时不兼容的问题,请尽量使用internetexplore()。
97、问:录入劳动用工信息和录入居住证信息之间有何联系?答:为了方便广大群众***,节省企业用户重复录入工作,目前劳动就业信息的录入是和居住证信息捆-绑在一起的集中录入的,企业用户只需一次录入即可。
101、问:在输入界面对姓名的输入有何要求?答:系统中加入了对姓名的校验:只能输入汉字或“·”且不能空白。
101、问:名字中“·”的输入方式是什么?答:中文输入法的中文标点符号状态下,shift+2(非小键盘中的2)。
101、问:在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中上报了员工的申报信息后,怎么在居住证管理中查询不到刚上报的信息?答:出现这个现象有三种原因:
(1)由于数据从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上报的数据同步到“居住证管理”所在的系统中需要一定的时间,您可以等待半个小时后再在“居住证管理”中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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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单位证明
(2)录入的数据不正确,比如身份证号码与出生日期或者性别不匹配,导致上报的数据在同步到居住证系统时因为校验不通过而被拦截,所以查询不到。
(3)您上报的是深圳市户籍人员的信息,所以无法在“居住证管理”中查询得到。
101、问:如何判断在“居住证管理”的查询结果中哪些人员信息要进行提交申报居住证的操作?答:从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中上报并同步到居住证系统中人员信息。企业用户只需要关注办理状态为“初录完成”的,这表示这部分人员需要进行提交申报居住证的操作。办理状态不为“初录完成”的表示已经办理了居住证或者正在申报居住证。不需要再次申报。
102、问:如果一个用人单位有多个分厂,如何申报居住证?答:(1)分厂各自有组织机构代码,建议各自在劳动部门或公安受理点开设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的登录账号。分别进行居住证/就业登记信息的录入和上报。然后在“居住证管理”中进行居住证申报。申报完成后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的受理工作(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缴费并领取受理回执)。
(2)多个分厂共用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只能一个开设居住证/就业登记系统的登录账号,各分厂使用同一个账号进行居住证/就业登记信息的录入和上报,让总公司代分厂在“居住证管理”中进行居住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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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单位证明
报。申报完成后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的受理工作(递交纸质申报材料、缴费并领取受理回执)。
(3)多个分厂共用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如果总公司无法为分厂代为申报,那么各分厂之间进行居住证信息申报时需在时间上要间隔开来。比如:一分厂周一进行居住证信息申报操作,二分厂周三进行居住证信息申报操作。在完成居住证信息申报后要及时的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的受理工作。否则会出现多个分厂提交了申报居住证信息(只提交了信息,受理点还未受理),而其中一个分厂到受理点进行居住证受理工作时把其他分厂的申报数据一并受理的情况。
第二篇:居住证证明居住证证明居住证证明办理居住证证明
兹证明,性别:,民族:,身份证号,自年月在我院工作至今,请予以办理居住证。
特此证明。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保卫科(日期)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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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查验、居住信息等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等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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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教育、民政、地税、工商、司法行政、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的相关工作。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及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管理及服务工作。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七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及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流动人口的有关举报和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与发放
第九条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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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单位证明
第十条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现居住地证明。
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进行居住登记。
第十二条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的;(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由学校、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的;(四)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登记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自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询。
第十三条拟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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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本人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二)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三)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四)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居住证申请后,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第十六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十七条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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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自公安机关签发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请办理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因遗失、损坏等申领、补办新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相关信息情况、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居住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服务和就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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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登记;(三)按规定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等服务;(四)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五)依法享受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疫规划服务;(七)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的,其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九)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十)按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十一)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十二)依法参加居住地工会、妇联等组织及有关社会事务活动;(十三)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户口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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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居住证的使用、管理,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变造、骗娶买卖或者出租、出借居住证;(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三)非法扣押居住证;(四)非法披露、买卖、使用居住证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四章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由居住证、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房屋租赁等信息系统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及数据库,实现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的相互联通与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管理、应用、维护、更新、交换等制度,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相关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包括居住证表面的视读信息,逐步实行居住证内芯片载入的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个人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居住证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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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读信息包括:前款规定的视读信息和政治面貌、文化程度、从业状况、社会保险、婚姻状况、计划生育状况、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诚信及遵纪守法情况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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