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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云南省广播电视局领导干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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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播送电视局领导干部问责方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一、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展问责。
(二)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正和追究责任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的原则。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公平。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展问责:
、有禁不止;
、决策失误;
、违法行政;
、推诿扯皮;
、平凡无为;
、弄虚作假;
、作风粗暴;
、攀比享受;
、躲避监视;
、处置不当。
(四)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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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纳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根据干部治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情形及实行的问责方式
,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领导干部采纳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纳责令公开赔礼、通报批判、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纳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开除的方式问责。
(六)从重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以及免予问责的情形
,应当从重问责:
(1)1年内消失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协作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实行不正值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推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未作出详细、具体、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3)因不行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的反映渠道
、省政府、国家广电总局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
、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

通过以上反映渠道有本实施细则(三)规定情形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进展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反映状况存在的,向省播送电视局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八)由省播送电视局党组打算启动问责程序。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局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处、计财处及有关单位组成局调查组进展调查。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协作调查。阻止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根据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进展核实,如其成立,应当接受。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九)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播送电视局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状况简单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详细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十)调查终结后,由省播送电视局党组作出行政问责打算。
(十一)问责打算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状况应准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二)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打算不服的,可自收到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播送电视局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打算不停顿执行。
(十三)省播送电视局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局行政问责办公室进展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
、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打算。
,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打算。
、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打算,并在肯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四)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申诉打算不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消失重大偏差,致使省播送电视局党组作出错误的问责打算,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二、效劳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治理部门依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效劳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详细事项,通过省播送电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承受社会监视,担当违诺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效劳水平、效率和公众满足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治理和效劳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视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工程(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有行政审批权的处(室)、单位(部门)应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效劳标准。其他有效劳工程的处(室)、单位(部门)也要依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效劳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供应效劳工程的处(室)、单位(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详细职能和效劳工程,让公众了解本处(室)、单位(部门)的职能状况。
(五)有关处(室)、单位(部门)要在制定明确的效劳标准的根底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工程)及备案事项,实行公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亮度。
(六)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标准效劳行为,接待办事和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效劳到位。
(七)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治理部门应当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过失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消失;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效劳对象到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治理部门询问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仔细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热忱主动、文明办事、效劳标准、准时高效的原则。有关处(室)、单位(部门)应当依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询问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展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直接效劳于社会的窗口处(室)、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效劳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承受监视。
(四)询问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状况;需要供应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询问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准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效劳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询问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急躁解释,并尽己所能赐予指导和帮忙。
(七)效劳对象通过电话询问、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仔细负责答复;属于本单位其他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供应帮忙。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治理部门要根据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准时、标准、高效、负责的原则,有关处(室)、单位(部门)须仔细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工程)和备案事项;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讨论打算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准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工程和非行政许可工程)、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治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根据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处(室)、单位(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准时办理。特别状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准时向效劳对象说明缘由。
(五)有关处(室)、单位(部门)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准时、便利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足,让人民群众满足,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局机关各处室、行使公共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中的治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别状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违反效劳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责令限期改正,赐予相关处(室)、单位(部门)通报批判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情节特殊严峻的,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相关处(室)、单位(部门)通报批判,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情节特殊严峻的,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推诿、敷衍、拖延的;
,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又不说明缘由的。
(三)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准时办结或答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赐予相关处(室)、单位(部门)通报批判,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处(室)、单位(部门)领导及其责任人员赐予警告,情节特殊严峻的,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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