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的正名
至少自辛亥革命以来,儒家思想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而迅
速没落,尽管近百年来的社会变革几经嬗变,但儒学及其价值
受到来自先进知识分子的批判却持续不断,而在儒学中宋明时
期的“理学”更是首当其冲。毫无疑问,与历史的近代化或现代
化进程相适应的文化批判有其健康的合理性,但这不等于说每
一具体的批判必然拥有文化和历史研究意义上的理性与客观。
特别是,当现代批判家对于他们的批判对象之距离较之民国初
或“五四”愈来愈远的时候,批判中的人云亦云与不求甚解也
就更为突出,更不用说心态的不平衡与运思的片面性给批判自
身带来的损害了。
从“五四洋溢浪漫激情的伦理革命到“文革”充满荒诞
与严峻的政治批判,戴震的所谓“以理杀人”成了知识阶层与
社会公众用以鄙弃宋明理学的口头禅,“存天理、去人欲”在洋
溢着感性冲动和情欲爱意的文学家看来毫无疑问地是属大逆之
论。一位有影响的作家曾理直气壮地面质哈佛大学教授中国哲
学并重视儒学传统的教授:“难道我们今天还要存天理、去人
欲吗?”这充分表明,“五四”以来知识分子高昂的批判热情
与历史、哲学素养的缺乏纠结一体、难解难分。然而,且不涉
及理学包含的多方面的人文精神课题,仅就理欲之辨而言,如
果我们不能了解宋明理学“存天理去人欲”的本来意义何所指,
更对康德为代表的强调理性主体的义务论伦理学一无所知,文
化的启蒙与批判就永远只能停止在宣传意义之上,而经不起任
何理论的、历史的考验,更无法提升到高水平的人文反思了。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一开始就提出,用什么原则来
决定意志的动机呢?就是说什么原则能够作为社会普遍道德法
则而成为指导我们一切行为的动机?康德肯定地说,用感性的
经验和欲望作为这种原则是不行的,因为基于感性欲望的原则
只能引导到快乐主义。如果人用以指导行为的原则是基于对快
乐或痛苦的感受性,那么,尽管这个原则可以成为他自己的人
生准则,但决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普遍性道德法则。康德举例说,
如一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否认曾向别人借过钱,适合于
他的“借钱不还”的准则却不可能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因为它
如果成了普遍法则,就不会再有人借钱给别人。因此康德认为,
一切从欲望官能的愉快与否来决定道德法则的动机永远不能
成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决定人的意志动机的只能是理性法则,
而不能是感性法则。康德强调,真正的道德行为必须是服从理
性的命令,而不能有任何感性冲动掺杂其间,不能有利己的好
恶之心,整个康德伦理学的基调就是用理性克抑感性。
很明显,从孔子的克己”,孟子的“取义”到宋明理学的
天理人欲之辨,与康德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宋明儒者所说的
“存天理、去人欲”,在直接的意义上,“天理”指社会的普遍
道德法则,而“人欲”并不是泛指一切感性欲望,是指与道德
法则相冲突的感性欲望,用康德的话来说,天理即理性法则,
人欲即感性法则。理学所要去除的“人欲”并非像现代文学家
过敏地理解的那样特指性欲,更不是指人的一切自然生理欲望。
因此把理学叫做禁欲主义是完全不恰当的。站在理学的立场
上,夫妇之间的性关系不仅是人伦的正当表现,甚至具有天地合
德的本体涵义;而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引诱已婚的异性并破坏他
人的家庭便是人欲,这个界线是不言而喻的。把克除私欲歪曲
为禁遏一切欲望,不是望文生义便是虚荣逞强。事实上,即使在
极端道德主义的“文革”中,正当的性关系也是被视为“个人
问题”,而不是“破私立公”的“私心”。当然,康德的伦理学
虽然最有影响,但并非绝对真理;在公一私的紧张中如何界定
私的范围以肯定人的生命需要与社会发展活力尚须研究,但道
德的本质是对感性冲动加以限制,其限制的具体程度与范围固
随社会变迁而变化,而伦理学中理性与感性的张力是永恒的,
这也正是人之高于鸟兽而为万物之灵的地方。
“五四”以来对理学的另一强有力的批判是抨击北宋理学
家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句话,诚然,从近代以来
的社会道德规范来说,传统的贞节观念早已发生根本改变,妇女
因离婚或丧偶而再婚,从观念上到实践上都己属合理,对妇女的
解放有重要意义。但是从历史性的立场和伦理学的眼光来看,
问题并不是像通常了解的那么简单。当社会的发展要求冲破传
统道德规范的束缚,对传统道德规范的猛烈批判无疑有力地促
进社会的变革与发展,而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这只能表示既有
规范与当前社会的发展不适合,并不表示这些规范在一开始就
不应出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规范是与当时的社会结构与发
展水平相适应的,离开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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